刘志和杨晶晶同居十多年,二人育有一子。2017 年年初刘志提出分手,两人为孩子归谁发生了纠纷,法院判孩子归杨晶晶抚养,刘志支付抚养费。没多久,杨晶晶因财产问题将刘志告上法庭。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审理了此案,判决刘志支付给她 13 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0 年春节期间,刘志和杨晶晶经人介绍认识。没多久,二人开始谈恋爱并同居。2001 年,他们生下一个儿子。刘志在外打工赚钱,杨晶晶在家主持家务照顾孩子。在这期间,刘志购买了一套房子,一家人共同居住。
十多年过去,二人因经济、信任问题产生不少矛盾,刘志提出分手。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归杨晶晶,他愿意每个月支付 1000 元生活费。法院审理后判决,儿子归杨晶晶抚养,刘志每月支付 1800 元生活费直到儿子年满 18 周岁止。
2017 年 9 月,二人再次因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产生纠纷,杨晶晶将刘志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双方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刘志认为,当初买房子的 20 万首付款以及装潢款和买车的 8 万元,其中有 13 万元是借哥哥刘君的。杨晶晶不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
而杨晶晶则提出,虽然她没有固定收入,但在家主持家务照顾孩子,这对刘志在外打工赚钱做出巨大贡献。刘君是刘志的哥哥,作为证人并不可靠。房子首付是用两人同居期间用共同财产支付的。
法院认为,杨晶晶和刘志同居生活十多年并生有一子,她没有工作在家操持家务,家庭经济主要依靠刘志。现双方争议财产虽然来自刘志的经营收入和银行存款,但杨晶晶在家辛勤劳动也应有相应价值,她为刘志专心经营赚钱做出了一定贡献。因此,法院认定上述财产为双方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并按照顾妇女利益原则酌情对杨晶晶予以多分。
法院提出,关于刘志提出当初借了哥哥 13 万元,根据相关证据和证词,的确是借了这么多钱,应该从相关费用中扣减。杨晶晶要求分割刘志的房屋首付款以及装潢费和购车费、银行存款,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刘志支付杨晶晶房屋首付款、银行存款等合计 13 万元。
法院有关人员表示,建议市民首选合法有效的婚姻方式,才能充分地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权益。如果选择非婚同居的结合方式,那么双方在同居之前,必须考虑清楚同居的理由及利弊,最好签订 " 非婚同居协议 ",以契约的方式约定同居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在产生纠纷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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