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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在我省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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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11:1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全面二孩”在我省正式落地

“全面二孩”在我省正式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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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1月20日讯(记者 李飞飞)今日上午,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全面二孩”政策在山西省正式落地。记者了解到,条例对晚婚晚育假的表述作出了修改,另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天。修改后的条例自2016年1月20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改条例将原条例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育”修改为“提倡优生、优育”。修改后的条例“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符合本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以下5项情形可以申请再生育:
    夫妻已有2个子女,其中1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1个子女,再婚后生育1个子女的;
    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2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关于受到社会关注的产假问题,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此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农业人口,村民委员会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修改后的条例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去与留做出明确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1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有的奖励政策不变。而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的,收回证件,并从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其享受全部优待和奖励。
    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三孩”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合计征收7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7000元;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照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40%,合计征收14年的社会抚养费,其总额不得低于3万元;再多生育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外,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违法生育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解读
    今年1月1日起出生就是合法“二孩”

    1月20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的《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在我省落地。那么,实施“全面二孩”后,生育是否还需要审批?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否会调整?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休假上有什么具体规定……对于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相关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进行了解答。
    1 我省何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问:我省推行计划生育取得哪些成就?
    答:我省从上世纪70年代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经过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计划生育取得了伟大成就,有效缓解了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问:我省何时实施“全面二孩”政策?
    答: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2 我省《条例》修改了哪些内容
    问:围绕“全面二孩”政策,省卫生计生委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多次召开委务会、专题会和全省会议研究部署;积极协调开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工作;组织做好目标人群测算工作;加强人口监测和风险防控;评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我省经济社会的影响等工作。
    问:我省《条例》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删除了“晚婚、晚育、少生”的相关条款,增加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相关条款,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及以上子女的情形,主要从减轻家庭养老负担、促进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考虑,照顾有病残儿童的家庭和再婚家庭。另外,还对生育服务登记、技术服务、合法生育夫妻产假和护理假、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及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法律责任等条款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3 生两个不再需要审批但需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问:实施“全面二孩”后,生育还需要审批吗?
    答:新政实施后,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需要审批,实行生育服务登记制度,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我省《条例》规定条件,要求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仍需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问:如何进行生育登记?
    答:夫妻双方可以在孩子出生以前,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由各级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生育服务登记。
    4 新政实施前的独生子女家庭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问: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是否会调整?
    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符合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享受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
    问:已经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有何规定?
    答:应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其生育或者收养第二个子女之月起,停止享受各项优待和奖励,但此前已享受的不需要退还。
    问:“2016年1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说法是否属实?
    答:按照规定,对政策调整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等相关优惠政策。但是,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或者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夫妻一方现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申请补领新证。
    5 政策范围内生育子女的奖励延长产假60日
    问: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休假上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修正后的《条例》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6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我省完善了生育产假和配偶陪产假制度,今后只要是符合《条例》规定的,无论是生育一孩、二孩还是符合条件依法生育三个及以上子女,都是可以获得女方延长产假和男方享受护理假的奖励。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6 新政实施后全省年均新增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
    问:新政实施后,对我省出生人口有什么影响?
    答:我省符合“全面二孩”政策的目标人群约为235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38万,农业人口97万,按照我们组织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有30%左右的家庭将选择生育二孩。据此测算,政策实施后,全省平均每年将新增出生人口10万人左右。
    问:如何做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的计划生育工作?
    答:下一步我们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中央决定》及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动摇,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作为2016年重大改革任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认真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对基层的督促指导,加快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步伐;落实部门工作职责,完善人口计生领导组工作机制,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7 “全面二孩”不意味着取消计生基本国策
    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否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答: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目的绝不是把人口控制得越少越好,而是要做到人口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并且人口总量适度、人口素质提升、人口结构优化、人口分布合理。所以,随着我国人口客观形势的变化,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并不意味着要取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而是为了科学地、全面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问:当前计划生育工作宣传重点是什么?
    答:当前我们重点要做好中央《决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其配套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做好舆情应对和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负面炒作。深入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伟大成就,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弘扬主旋律,积累正能量,为做好当前计划生育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问:实施“全面二孩”后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答:基层处于落实基本国策的第一线和最前沿,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千万家庭的幸福安康,要把这件好事办好,任务艰巨、责任重大。需要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出生人口动态监测,引导群众合理安排生育,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因此,必须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稳定县乡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队伍,落实好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员岗位职责和待遇报酬,保证各项服务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 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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