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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潞盐历代盐政与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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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7:3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春秋到战国,运城盐池的所有权归封建主和地主商人所有。

秦昭襄王二十一年(公 元前286),魏献安邑,盐池属秦,仍用周朝的征税制度。秦孝公变法,由国家统一管理,采用的办法是,商人役工捞采,政府就场征税。史称“秦卖盐铁贵,下民受其困”。

汉初继续实行征税制度,产制运销皆归于民,官府只是征税。汉武帝时,实行民制、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专卖政策,全国28郡设盐官,河东居其首,称均输长,直属中央大司农。

王莽篡汉,继续推行专卖制度。


东汉初,废除专卖制度,各地盐业改由州郡分别管理,重要产区,设立盐官征收盐税。章帝元和中,又于各产地分置盐监。至和帝永元初年,又取消专卖,实行征税。


三国时期,盐池属魏,又实行专卖制度。


南北朝时期,盐池先后属北魏、西魏、北周。《魏书•食货志》载:“河东郡有盐池, 旧立官司以收税利,是时罢之。”孝明帝神龟初年设监盐官主解池盐务。


西魏恭帝三年(556),宇文泰为相,“凡監盐、形盐,每地为之禁,百姓取之,皆 税北周仍然是盐池、盐井有禁,人市有税。


隋朝初年,实行专卖制度。开皇三年(583),改行开放政策。这是中国盐业史上无税 制的开始。但因影响国家财政收人,不久,又收归国有。


唐代解盐置有榷盐院,有专官管理。从乾元元年(758)到天佑元年((904),安邑、 解县两池一直设有榷盐使。


唐代,盐池的收益很大,因此,把盐池收归中央管理,由度支(掌管财政的部门)具 体掌握。最初采取民制、官收、官运、官销政策。比汉代的官制、官运、官销政策前进了一步。


到唐代宗宝应时,刘晏主持盐政,又对盐制进行改革,实行民制、官收、商运、商 销政策。晒出的盐由政府给价收买,然后卖给商人,商人自由运销。与此同时,又在各地建立常平仓,经常贮备大量食盐,谓之常平盐(旨在贮备食盐,维持合理价格,保证民食 供应),一方面补救商人运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借以防止商人屯积居奇。

自安史之乱以后,藩镇皆留财赋以自赡,唐政府财政日蹙,距中央最近的解盐,成了唐政府的一个重要财源。德宗贞元四年(788),规定解盐每斗售价370钱,顺宗时减盐价 为300钱,到宪宗元和元年(806),解盐每斗售价又增到310钱,比全国各地都高。李异 为盐铁使,初岁粜茶盐,共得665万缗,而解盐岁入占150余万缗。宣宗大中六年(852),解盐榷利为121.5万余缗。


为了保护解盐收入,德宗贞元年间(785-804)规定,“盗鬻两池一石者死”。宣宗即位,户部司判度支卢弘止遣巡院官司空舆更立新法,於盐池周围挖壕沟、设篱笆,以为堤禁,并派护池兵役昼夜巡察,如有盗坯鬻碱皆死,盐盗持矢者亦皆死刑。兵部司郎、判度支周墀言:“两盐池盐贩者,迹其居处,保社按罪。鬻五石,市二石,亭户盗粜二石,皆死。”



五代盐的销售多采用官卖与通商并行。后唐在各州府县置榷盐场院,由官专卖,在乡村僻远地区则放许通商。

庄宗同光二年(924)二月诏曰:“会计为重,碱鹾居先,矧彼(安邑、解县),实有丰利。”令河中节度使冀王李继麟兼充制置度支“安邑、解县两池盐利”,“若私自盗贩两池一斤一两,并处极法”,“颗末盐越界贩运者,一斤一两,并处极法”。

后周广顺二年(952)九月十八日规定:“颗盐地区内,有刮碱煎炼盐货者,并知情人,所犯不计斤两多少,并决重杖一顿,处死”。

宋代又实行官运、官销。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兵部员外郎范祥制定盐钞法,又叫钞引法,商人在边郡交钱四贯八百买一钞,拿钞到盐池取盐200斤,可以在通商区域内自由贩卖。这就是后世盐引的起源。

当时三司户部副使包拯曾驻节盐池,采用范祥的办法,实行商销,推行新潞盐运销政策。

盐钞法的推行,在宋代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商人见有利可图,争相买钞运盐,扩大了潞盐的销路;另一方面,盐由商运,人民免服盐役,减轻了人民的负担。宋以后的 元、明、清各代继续采用,并加以改进,成为全国盐政史上的一个重要制度。


北宋后期,由于政府的腐败,官吏的贪污,官府只顾商人交钱买钞,增加财政收入,而不管有没有足够的存盐供商人运销,因此,产生了“虚传钞价,引盐不实”等弊病。


宋室南渡,金人继续采用北宋的制度。到金废帝贞元年间,在中央设置钞引库,印造钞引,令商人在京都或附近盐行以现钱购置钞引,然后到盐池领盐运销(钞指商人交纳钱数,引指购买的盐数量,合称钞引)。

元初,在平阳府设立征收课税所。以后又设置河东都转运盐使司,运盐使下有副使、 运判、经历等。另外还设有批验所,设提领、大使、副使,主管批引掣验等事。各盐场又 设司令、司承,掌管督制收买,办理盐课。


运城,元初名叫潞村,只相当于一个小镇。元太宗(1231-1241)时,采纳盐运使姚行简的建议,在此立司,延祐年间(1314-1320),改名圣惠镇。元末盐运使那海德俊在这里筑凤凰城,设立盐运使司。


因盐务建立专城,在全国来说只有运城一地,这对盐池的发展起了不小的作用,从此,河南、陕西、山西等地的商人都聚集于此,办理盐运事务。这样,运城一方面成了潞盐的集散地,便利了商运的发展,为后来盐池的资本主义经营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也成为晋南的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城市,为繁荣城乡经济起着一定的作用。


明初,在全国设都转运盐使司6个,洪武二年(1369),山西刚被收复,明政府便派遣河东郡转运使司来运城专管河东的盐务,把盐池原来的四场并为东西二场,后又增设中场,三场各派有场官两员。


成化九年(1473),明政府又派巡盐御史一员,巡视河东,督催课款和办理其他事务。对贩卖私盐者,洪武初年宣布,各场灶丁人等,如有夹带私卖,或私煎代卖者,处以绞刑;两邻发现私煎私卖知情不报者,除杖一百外,还要充军。

明朝在税收制度上,以专卖制度为主,按引征课。明初,税率较元代稍低,但自正德 (1506)以后,屡有增加。正德以前每引课数,一般是纳银二钱一分或三钱二分,正德以后,为三钱八分,四钱二分,最高达到五钱二分。每年总税额,由洪武以来的2.4万多两增到万历年间(1573-1619)的20多万两。

明朝末叶,山西藩府也对盐池进行搜刮。正德十五年(1520),山西藩府以从池内支领俸禄为名,盐池每年除正常引额之外,另捞盐20万引直接交给藩府,称余盐。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载:“盐池采盐,有时稍盈于课额,藩王窥之,遂仿余盐之说,奏讨者十有二府,计银一百八万二千六百余,以引价二钱二分较之,数倍正课。”
清朝,在运城设河东盐法道盐运司,由巡盐使主管解池盐务,下设运使、运同、经历、知事等。

朝廷庞大的军费开支,以及后来的新政、赔款、借债,多靠盐课支付。因此,经常加征盐课。


顺治初年,征收盐课13万两,康熙十六年(1677) 24万两,雍正初年42.694万两,乾隆五十七年(1792) 52万两。道光初年,河东正、杂盐课每年概为50万两,道光 二十九年(1849),岁征增至66万多两,到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岁征课数猛增到91.4万多两。至光绪末年,又续增到113万两,比道光初年增加一倍还多。

清政府增加正、杂课的方法主要是:


一、加引。不管盐池生产多寡,也不顾运商销售能力,强令多销。每增一引即多纳一引的税。有时商人因销路阻滞,或无力投资,只好凭空纳税

二、加价。实际上就是加税。其中有通行加价(其他行业征税不足,由盐税补充)、筹饷加价(遇有重大军情,增加税收)、铁路加价等。

三、摊捐。凡遇有重大开支, 即向盐商摊捐,并且一经确定,就列为常捐。其中有海防摊捐、按引摊捐等。

宣统三年(1911)十月,武昌起义后,陕西、山西先后光复,河东清军被陕西革命军和河东革命党人李歧山领导的军队击败,运城的清政府官吏和有关盐务人员逃散一空。


民国元年(1912) 2月22日,河东临时革命政权召集一些开明绅士,通过各个团体的协商,组织河东盐务的临时机构一河东临时盐政处。

随着辛亥革命的失败,袁世凯篡夺了革命政权,山西的革命政权也落到了阎锡山的手中。阎锡山派人到运城成立筹饷局,并对临时盐政处进行监视。


民国元年(1912) 7月, 强行发给临时盐政处总、协理委任状,以控制盐业税收。同年10月,又以省议会协议名义,责令河东观察使组织盐务局。

民国2年(1913) 1月,袁世凯下令全国盐务均由中央 掌管,各处设盐运使,由财政部直接领导,临时盐政处改为运使公署。

民国2年(1913) 4月26日,袁世凯与英、德、法、俄、日五国银行团代表签订 《善后借款合同》,根据合同规定,同年6月河东盐务稽核分所在运城成立,第一任经理是王克均,协理是英国人柏理稳。河东盐务稽核分所成立以后,重点是控制税收,提高税率。


民国元年(1912),原销山西之盐每担(司马称,合105库平斤,127市斤)征税1.566元,到民国3年(1914)增为2元,民国10年(1921)又增为2.5元,民国14年 (1925)增为3.2元,民国25年(1936)则增为5.117元。税率的增加,使帝国主义者从盐池刮走了大批财富,仅民国17年(1928) —年的盐税就有683万余元之多。

河东盐务稽核分所征收的盐税,绝大部分交给五国银行团。兹将民国3年(1914)至民国8年(1919)的情况列表如下:
年别        全年税收总额(元)        交五国银行团款额(元)
1914        1924874.53              1829784.04
1915        3963563.84              3286489.75
1916        2101311.14              2654235.42
1917        3683024.54              3426814.28
1918        3676764.54              3355566.6
1919        3173367.04              3028846.14
合计        18522905.63             17581736.23


民国27年(1938) 3月,日军侵占运城后,对盐池实行军事管制,命名为军管理四十工厂。后来成立了河东盐务局,任命刘健羽(原名刘晋升)为局长,副局长为龟荣代刀 (日本人)掌握实权。在河东盐务局的管理下,盐池仍是分散经营,每年在盐池征税200万元(伪联银币)左右。还为军队、工厂征发军用盐和工业用盐。


据统计,民国33年 (1944)共征盐2000余吨。

日军对盐池的硝板(白纳镁矾)特别重视,曾组织大批胶轮大车,不分春夏秋冬,川流不息地运往日本,一直运了好几年,数量达10万吨之多

日军投降后,阎锡山派人接管了河东盐务局。民国34年(1945) 12月,由国民政府管理。

民国37年(1948) 2月16日,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派太岳行署第三专署副专员姜时彦接管运城盐池,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的规定,向各界人民宣布:“盐池土地全部收归国有。土地使用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向国家交纳一定的租金。”同时,正式成立潞盐管理局,管理有关盐池的生产、运销、缉私、税收等事务,姜时彦被任命为局长。


潞盐管理局成立以后,为了迅速恢复与发展盐业生产,杜绝走私,维护税收,先后成立潞盐制造场联合会、潞盐运销公司以及运城盐务大队。同年5月,成立潞盐总工会筹备委员会。


1955年3月,运城盐池开始公私合营,至1958年7月,盐池3个各自独立的经营企 业国营运城盐务分局、运城化工厂和鸿裕盐厂也正式合并,称山西省地方国营运城盐业化 工局。1990年,盐业化工局下属单位有12个,即一厂、二厂、三厂、四厂、五厂、六厂、运输队、机修厂、基建指挥部、铁路运输站、研究所、设计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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