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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典的奠基人——李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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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5 16: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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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时节,冒着酷暑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河东大地,探寻禹王城遗址。遗址地处青龙河平川和鸣条岗丘陵地带,因传说夏禹曾在此居住,故称禹王城。遗址共有大城、中城、小城和禹王台四部分组成,大城形状如梯形,小城在大城的中央,禹王台在小城的东南角,中城在大城的西南部。遗址上散落着锛、锄、镢、斧等器具的陶范及陶罐、陶盆、铁锛等。这里曾经是战国时期魏国的国都安邑,也是秦汉及西晋时的河东郡治所,对后世文化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构成华夏寻根溯源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两千四百年前,就是在我脚下的土地——安邑,李悝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变法图强,制定《法经》,使魏国走上了精兵强国之路,成为战国初期最强大国家之一。不夸张地说,李悝是魏国精兵强国之路上一个标志性人物。

李悝(公元前455年~公元前395年)是魏国人(今山西省夏县),精通刑名之学,深悉治国安邦之术,受到魏文侯赏识,既尊为师,又拜为相,委以重任主持变法。在经济上,推行尽地力,善平籴的政策,规定农夫杂种多种粮食作物,以防天灾;力耕数耘,抓紧秋收,房屋周围种桑,田园种菜,充分利用土地。为防谷贱伤农和谷贵伤民,制定平籴法,以政府力量平衡调剂粮价,稳定经济。在政治上主张抑制贵族,扶植新兴地主的势力,强化国君权力。尤其在法治上,总结春秋以来各国立法经验,于公元前406年编纂了中华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

这部法典共分盗、贼、囚、捕、杂、具法六篇。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把盗法、贼法放在《法经》的前面,清楚地表明在物质财富不丰富的情况下,首先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保护变法取得的胜利果实。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轻狡是指对轻狂狡诈行为的处罚。越城是指不从城门进入而翻越城墙的行为。博戏是指聚众赌博。借假是男子寄宿于女子家,或者妻有外夫。不廉指贪财受贿。淫侈指荒淫奢侈的行为。逾制指器用超过规定的等级制度。上述规定是为了维护统治秩序而设立的。具法是有关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以其律具为加减”,根据犯罪情节和年龄情况,对判罪定刑加重或减轻的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则为罪名之制,相当于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的产生是在总结各国经验的基础上,立法精神、法典体例、立法技术等方面开创中华法系之先河,可谓成就斐然。但由于法典的制定还处于启蒙时期,具有简朴性、野蛮性、局限性等特征。体例上处于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实体法程序法不分。如“窥宫者膑,拾遗者刖,”以刑罚手段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囚法、捕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它是一部民、刑、刑诉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继承了《周礼》及《尚书·吕刑》中的各种肉刑,如笞、诛、膑、刖、宫刑等,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如夷族、夷乡。还实行“重刑而轻罪”,如规定“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这些规定无疑使其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它还体现了“刑不上大夫”的特权等级观念,如规定“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犀首(将军)以下受金则诛”等。

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法经》在中华法系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它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同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法经》并不是第一部成文法典,春秋晚期的郑子产铸刑书、邓析造竹刑,到晋国铸刑鼎,法家先驱们所作的努力为李悝所传承。它是在前人基础上更加系统化,成为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李悝改“刑”为“法”,以罪定刑,把犯罪与刑罚有机统一起来,强化了法的规范性和稳定性,这是立法技术的重大突破,使《法经》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刑法典。同时也掺杂诉讼审判方面的内容,包含有行政规范与民事规范,从而形成规范混同、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体例,奠定了传统中国法典编纂的原型。从体例上看,《法经》的六篇直接为秦汉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和发展。商鞅后来把《法经》带到秦国,改“法”为“律”,厉行法治,全面变革,取得明显成效,为统一六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成为秦帝国实施的正式法典。汉代的《九章律》,其内容除因袭《法经》的六篇外,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章。三国时期的《魏律》、西晋时期的《晋律》也都是在《法经》基础上衍化而成的。可以说,《法经》是中华帝国时期法典的滥觞,李悝因此被誉为古代中国法典的奠基人。

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华法系逐渐发展成为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并列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在中华帝国两千多年有效统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积淀下丰富的立法技术和治国理政经验,成为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今天,我们在享受现代法治文明成果的同时,更加怀念先贤们所作出的艰辛探索,更加感恩蕴育出无数精英的三晋这方水土。只有更好地弘扬优秀法律文化,为中华文明复兴做出自己的贡献,才可告慰三晋大地上的先贤们!

(《山西市场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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