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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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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6 10: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运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3年7月15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运政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3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是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21〕31号)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市级最高荣誉,旨在推广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建设质量强市。

  第三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六大项,标准总分为1000分。

  为配合落实市政府人才引进工作,将人才引进,特别是质量管理和产品研发方面高端人才引进,纳入评审加分项,每引进1人,一般人才加5分,高端人才(正高级)加20分。

  第四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周期为5年,在组织开展前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报请市委、市政府同意后统一申报,经省委、省政府审批后开展。运城市市长质量奖分为质量奖和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每届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4个,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4个、个人不超过4个。

  第五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评选遵循申请自愿、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六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表彰、宣传推广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运城市标准化和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工作的组织机构,负责指导、推动、监督评选工作,审议候选名单,处理评选异议。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受理、评审、监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内运城市市长质量奖项目的培育和推荐上报工作。

  各县(市、区)可按相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内开展相应层级的质量奖评选工作。

  第十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不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委托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评选具体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运城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开展活动3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能够科学有效地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技术,不断实现质量改进。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产品实物质量、技术创新、产品研发、节能减排等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全省同行业一流水平;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收入、利税总额或总资产贡献率三项指标之一在上年度位居全市同行业前三位;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六)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七)获国家和省级政府部门质量荣誉的,优先评选。

  第十二条  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二)能够在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中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组织推进质量管理工作;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管理、经营理念,带头创立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有特色的企业质量文化,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实践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模式、方法、经验或成果,对运城市质量发展事业作出突出贡献;

  (四)所管辖企业或组织的主要质量指标、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在降低消耗、利用资源、保护环境、实现质量效益和可持续发展中起到示范作用;

  (五)个人所管辖的企业或组织在全市的社会知名度较高、现有较好的美誉度;

  (六)从事或涉及质量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三条  获得运城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在获奖后两个评选周期内不得重复申报。获得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可继续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评选方案和评选标准,在评选年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情况应当在本组织或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组织和个人应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提交至下列部门之一,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一)所在地的县级(含运城开发区,下同)市场监管部门;

  (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上述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合法性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上报本县(市、区)政府或运城开发区管委会,由县(市、区)政府或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直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以书面形式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根据形式审查和征求意见结果形成运城市市长质量奖受理名单并向社会公示。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组建由质量领域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方案和评选标准组织开展评选,评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等。领导小组成立监督组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候选名单,由申报材料接收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等征求意见。其中,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还应当征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意见,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还应当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别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候选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获奖建议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全市范围内对获奖建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获奖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人社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定表彰对象后,发布表彰决定。

  第五章  奖励及约束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向获奖组织和个人颁发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或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证书、奖牌或奖章,向获奖组织发放一次性奖金。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奖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市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标准制定、科技研发、人员培训、实验室建设投入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宣传等。

  第二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组织或个人形象宣传中使用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荣誉标识,但需注明获奖年度。荣誉标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有义务通过各种形式推广宣传其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及实践经验(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充分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对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存在异议的,均可向监督组投诉或举报,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倡实名举报。监督组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和处理流程,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获奖组织和个人履行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有关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撤销所获奖项,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追缴所获奖金,并向社会公布。自撤销奖项当年起,3个评选周期内不得申报运城市市长质量奖。

  (一)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

  (三)违规使用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识,拒绝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运城市市长质量奖标识,不得擅自制作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证书、奖牌和奖章。

  第三十二条  参与评选活动的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9日起施行。2013年7月15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运城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运政发〔2013〕2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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