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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部分女子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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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8 09:3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代部分女子有继承权

一直到明代,资料才显示,女人在一种情况下,可以拥有继承权——《大明律》附录《大明令·户役》载:“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如果这户人家没有儿子,快要绝户了,那么女儿有承分的权力。要是连女儿也没有,财产就充入公家。

明朝吕坤在《实政录》卷三《恶风当戒者十》中,更详细解说了古代女人的继承权情况,包括主妇和女儿等身份。文中明确表示,女人是存在继承权的:

“寡妇守志,果系家道殷实有继嗣者,照律全承本业,无继嗣而有养子者,照例量给产业三分之一,馀令同门均分。无养子而有女者,亦量给三分之一,以供礼节之用。子女俱无者,量留上地二顷,以为衣食之资,仍听其拣择庄宅各一处,一切差粮俱令分业之人代纳。地不及一顷者,尽令寡妇领业差粮自纳,不许伯叔兄弟人等侵占分毫。


果守志终身者,原产听其变卖度日,亲戚往来任其与借,不许宗人拦阻,违者禀官。除本妇听母家唆调改嫁他人者,所遗财产听同产告争外,其馀但有指姦、指盗、逼嫁、逼分、强侵、强卖者,许本妇指实诉官,将本犯尽法重究,仍枷号游迎盗。买寡妇田宅者,亦同重究。”

意思大概有四条:

其一,在一个很有钱的家庭里,丈夫死了的话,留下来的未亡人如果有儿子,那么全部继承丈夫产业,这种继承,实际上是儿子继承,产权在儿子名下,寡母并无所有权,只是在儿子未成年时由她掌握;

其二,如果自己没有生儿子,而丈夫在世时有收养的儿子,寡妇和养子接受遗产的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要割肉都给丈夫血缘男性近亲平分;

其三,如果没有养子,但是有女儿,也是继承三分之一遗产,以便礼节之用;

其四,如果完全膝下无子女,就给寡妇留下二顷田,让她吃饭穿衣。寡妇如果坚持寡居,她所继承的遗产(田地)可以随意处置,变卖、租借给别人种都可以,亲戚之间不许阻拦,违反者可以告官打官司;但寡妇如果要改嫁,就不能带走原夫的任何遗产;如果有人强迫跟寡妇发生不正当关系,家族里的人逼嫁、逼分、强侵强卖的,经过寡妇指认,官府会将犯人按照法律重究。

由此可见,至少到了明代,经过千年的革命,女人已经有部分继承权了。虽然,地位不如男人,却是实实在在质的飞跃。

话说回来,古代女人大多没有继承权,在出嫁后也几乎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按当时人的想法,这也算平等。时至今日,女人有了继承权,也有赡养义务,这才符合亲情人性,符合中国传统礼教宣传的仁、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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